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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税仓储
合同范本
发布时间:2019-11-12   浏览量:70

合同范本

甲方____________保税仓储有限公司

乙方:____________进出口有限公司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:

第一条 租赁物的位置、面积和用途

1.1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的仓库以及办公用房租赁给乙方使用,仓库租赁面积经双方认可确认为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,实际租赁面积为______平方米;办公用房面积为______平方米。

1.2 乙方租赁此仓库用于______海关审批,验收合格的公用保税仓库

1.3 此为独立的两层砖混结构仓库,自成一体。租赁采取包租的方式,由乙方自行管理。

1.4 根据保税物品数量少,体积小的特殊性,在海关允许的情况下,乙方将酌情把此仓库的一楼,委托甲方统一经营管理。

第二条 保税物资的管理

2.1 乙方租用甲方仓库所存货物系海关监管物资,未经 海关许可,甲方不得擅自转移、拆封、提交或作其他处理。

2.2 甲方负责提供______小时不间断的保安人员,以确保乙方存储货物的安全和完整。如发生盗窃等导致货物短少,乙方应及时向 海关报告,由海关根据《2024欧洲杯投注》作出相应处理。

第三条 免租期及租赁期限

3.1 仓库及办公用房租期为______年,即从___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日止。

3.2 租赁期限届满前______个月,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宜,重新签订租赁合同。在同等承租条件下,乙方有优先权。

第四条 租金和其他费用

4.1 仓库一楼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,二楼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。办公用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。乙方按月支付,将租金汇入甲方指定的下列帐户,或按双方同意的其他支付方式支付。

甲方开户行:__________________

开户名称:____________________

帐号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
4.2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日或该日前,向甲方支付租金,如逾期______天未支付,自第______天起应向甲方按______%/日,支付滞纳金

第五条 专用设施、场地的维修和保养

5.1 乙方在免租期内,将按海关有关公用保税仓库的要求,对仓库进行装修、改建,加装监管设施。乙方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、改建设计方案,并经甲方同意后,进行装修。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,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实施。

5.2 乙方在租赁期限享有仓库所属设施的专用权。乙方应负责仓库内专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,并保证在合同终止时,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仓库归还甲方。甲方有权检查监督。

5.3 甲方在仓库的管理上,必须保持仓库的清洁、干燥、卫生,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,不发生霉烂生锈、虫蛀,保证货物安全储存。

5.4 甲方负责乙方租用仓库水、电的供应,提供基本设施及装卸设施,以保证乙方的正常工作,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
5.5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租用办公用房的水、电以及通讯等基本设施,以确保乙方及海关人员的正常工作,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
5.6 甲方应在仓库按有关规定,配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和其它消防设施,保证已通过定期的消防验收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。

5.7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》,做好消防工作。

5.8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,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,乙方应负责维修,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
第六条 保险责任

在租赁期限内,甲方负责购买保险。凡因发生自然灾害、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不可抗力,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,双方应及时向海关报告,并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处置。

第七条 广告

乙方根据杭州海关对公用保税仓库监管的要求,在仓库周围及道路口等明显方位需设立广告牌的,甲方应予配合,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工作。

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

本协议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,甲、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,乙方应于提前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仓库,并将其返还甲方。

第九条 适用法律

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,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

第十条 其他条款

10.1 本协议未尽事宜,经双方协商一致后,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。

10.2 本协议一式四份,双方各执两份。

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

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。

甲方________保税仓储有限公司

授权代表:____________________

乙方:___________进口有限公司

授权代表:____________________
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    附: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:

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、灭失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
因仓储物的性质、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、损坏的,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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